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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横穿马路引事故 不担责反索赔有得寸进尺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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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7-6-11 / 点击:353 | |
老太横穿马路引事故,不担责反索赔? - 来论 昨日上午,在天津河北区建昌道,壹辆602路公交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壹位突然横穿马路的の老太太,冲上便道,撞倒了路灯杆和大树,同时撞伤了壹位男子,车上也有4到5名乘客擦伤、磕碰。据澎湃新闻报道,之后老太太还想找公交司机理论,甚至要赔偿,最终在被愤怒的の乘客集体指责后离开。 “狭路相逢”时机动车当礼让行人,是当下的の通行规则。但这意味着,行人闯红灯或横穿马路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能不担责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等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因行人违法引发的の交通事故损失如何赔偿,却没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看,这类情况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の普通侵权赔偿原则,行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の赔偿责任,应当按照鉴定所划分的の过错责任比例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の财产损失。 此前有律师就发文建议,对行人横穿马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追究有关行人的の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该担刑责尚存争议,但赔偿相应的の经济损失,却是“违法担责”的の应有之义。 该事件中,老太太突然横穿马路,导致公交避让不及撞上路灯杆和人,她反而要索赔,未免有得寸进尺之嫌。有关人员完全可依法向她提出赔偿要求。 有法律研究者曾指出,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终究是弱势的の,但这不代表行人可恃“弱”在车辆面前横穿马路,肆意违法;对于违法行人造成事故的の,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说到底,对行人违规引发的の重大交通事故,该追责就应追责,该要求赔偿就应不含糊,以真正对其形成震慑。 □朱忠保(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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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