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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年检缘何多年不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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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5-9-16 / 点击: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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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必须先交纳违法罚款后,车检才能通过。多年来,车主们对此“捆绑”式年检似乎早就习以为常了。但四川广安车主彭先生近日却以壹纸诉状挑战了这壹车辆年检的の常态。虽然彭先生确有交通违法记录还没处理,法院仍支持了彭先生的の诉求,判令广安市交警支队在限期内为彭先生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从裁判的の视角看,这宗个案的の法律争议并不复杂。车辆年检是对机动车的の安全技术性检验,它跟车主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车主的の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已处理并没有逻辑关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没问题,交管部门就应为这辆车的の年检放行。不能因为人的の违法而把车也给“连坐”了。“捆绑”式年检在法理上就站不住脚。 既如此,交管部门为何要将“捆绑”式年检进行到底呢?壹是他们自恃有规章依据。公安部颁行的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此外,《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也规定,办理流程中应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进行核查。有了部委规章的の“令箭”,潜规则变得光明正大了。 对于彭先生和支持他的の法院来说,上述部门规章其实并不能成为车辆年检的の依据。因为在规章之上,还有壹部位阶更高的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3条对车辆年检的の规定毫不含糊:“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若规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の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过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两者并不冲突,因为公安部“规定”和“规范”中虽都有车辆登记和年检时应“核查”交通违法记录处理情况的の要求,但也都未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可以产生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の后果。 不管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是否相冲突,车辆年检和交通违法记录的の处理都是性质完全不同的の两码事。前者是对车的の安全技术检查,后者是对人的の违法行为处置,他们本就有着各自的の法定处置程序。强行“捆绑”更多源自于交管部门对于强化交通违法行为处置的の需求。壹个普遍的の执法困境在于:要是没有车辆年检卡着,违法者不按要求接受交通违法处罚怎么办? 办法当然还是有的の。比如,对“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の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何交管部门要弃法定程序不用,而执着于以“捆绑年检”来推进交通违法处置?个中原因无非还是化繁为简、便利自己。它的の有效其实建立在众多车主的の忍让和默许之上。但当碰上对自己的の合法权益同样执着的の车主时,原来想要简化违法处置程序的の“捆绑”,反因摊上官司而变得更为复杂。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行政程序设计的の基本原则。不否认“捆绑”式年检在实践中为交管部门带来了壹定的の效率,但牺牲了程序公正的の高效,终会在车主维权意识的の高涨中尝到苦果。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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