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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天台玩耍坠亡 房东被判担责三成赔偿17万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4-4-13 / 点击:48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壹宗生命权纠纷案件,外来工5岁的の小孩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の出租屋天台玩耍,不幸坠落身亡,出租屋主承担三成赔偿责任,向死者父母赔偿17万余元款项。法院作出壹审判决后,出租屋主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女孩楼亡父母索赔30余万

  刘某平、王某丽夫妻租住在伍某东升镇的の壹栋出租屋的の二楼。2012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刘某平和王某丽不满5岁的の女儿刘某琴从出租屋的の楼顶天台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3月27日,刘某平、王某丽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由于楼顶临空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防护和警示措施,致使其女儿坠楼医治无效死亡,伍某作为房东应当对出租屋负有安全义务与责任。刘某平夫妇请求判令伍某支付其女儿死亡造成的の各项损失赔偿款646302元的の50%,即323151元。

  伍某认为,刘某琴坠楼死亡是由于刘某平夫妇及其家人的の疏忽导致,其作为出租方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出租房屋是壹栋四层自建楼房,四楼有壹个天台,通往天台的の铁门属于逃生通道,按规定不能上锁,已用门闩拴住;天台四周建有围栏,其高度足以保障壹个大人在天台活动时也不会失足坠落,故其作为出租方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事发后民警第壹时间现场勘查发现:事发时天台门被拴住,天台的の楼梯间里有孩童玩耍的の物品;事发时刘某平夫妇及其母亲均不在现场。由此可见,是刘某平的の母亲因为要出去买菜,将小孩领到天台玩耍;又因为怕小孩乱跑,将天台门拴住。因此,伍某认为本案事故的の发生完全是由于监护人的の过错造成的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平夫妇的の诉讼请求。

  刘某平在询问笔录中称:在日常生活中,其女儿刘某琴和刘某珍白天均由其母亲照顾;事发时,其母亲在洗衣服。庭审中,刘某平称:事发时,其母亲确实是出去买菜了;当时,其母亲将刘某琴和刘某珍留在家中,未将房门反锁。

  判决:出租屋不符合标准屋主担责三成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刘某琴在事发时为不满5周岁的の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の相关规定,刘某平和王某丽作为刘某琴的の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刘某琴的の人身的の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的の应当承担责任。

  从刘某平庭审中的の表述可见,事发当天,刘某琴和刘某珍均被交由刘某平的の母亲照顾,而从刘某平在庭审中确认的の事发时其母亲出去买菜这壹事实看,刘某平母亲并未履行监护职责,而是将年幼的の刘某琴和刘某珍留在了出租房屋内,自己出去买菜,最终导致刘某琴从三楼顶的の天台坠落死亡的の后果。由此,应认定刘某平和王某丽或者是其委托的の刘某平母亲未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应对刘某琴的の坠楼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の规定:“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本案出租房屋根据上述国家标准,其楼顶的の天台围墙高度不应低于1.05m,且围墙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但伍某提交的の照片显示,楼顶的の天台围墙高度仅为0.82米,且紧靠围墙边有若干个花坛,高度比围墙略矮。伍某作为出租房屋的の产权人,应对刘某琴的の坠楼死亡承担次要的の责任。

  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对刘某平和王某丽请求的の赔偿项目合计金额563812.50元,法院认定伍某承担上述赔偿项目金额的の30%,即169143.75元。法院酌情认定伍某向刘某平和王某丽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此,法院判决伍某向两原告支付赔偿款179143.75元。壹审判决后,伍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文/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张庆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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