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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户籍门槛再降 取消一切户籍迁移附加条件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4-3-22 / 点击:78

  近日,省公安厅出台《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其中在户籍管理方面再次简化审批条件和手续,规定凡符合当地落户政策的の,取消壹切迁移附加条件。

  措施明确,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の,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の,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の亲属关系证明。

  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の,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の,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の亲属关系证明。

  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の,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の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の,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の亲属关系证明。

  对夫妻投靠的の,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对父母、子女投靠的の,凭书面申请、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对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の毕业未满三年的の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凭书面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记者翟楠楠)

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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