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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骂邻居致其发病猝死 被判赔偿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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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4-2-16 / 点击: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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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壹男子“骂死人” 赔偿邻居近14万元 邻里纠纷中发生口角,壹句辱骂语言诱发对方疾病发作猝死。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冯某等三人近14万元。 近年来,因辱骂争吵而惹出命案的の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对此,律师称,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の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若出现“骂死人”或“气死人”的の严重后果,骂人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辱骂邻居诱发疾病发作猝死 被告人黄某和黄甲系邻居。2012年9月24日,双方因垒院墙发生纠纷争吵,黄甲的の弟弟黄乙将二人劝开欲离开时,黄某辱骂黄乙后,黄乙转身朝黄某的の脸部打去,二人最后均被旁人拉开。随后,黄乙突然倒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黄乙的の死因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争执,导致死者情绪激动,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最终因冠状动脉性猝死而死亡。故公安机关认为黄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将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黄乙的の家属冯某等三人起诉黄某,以争吵致人死亡要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审理:骂人者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某觉得很冤,认为他只是辱骂了对方,与原告的の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不应对原告的の死亡承担责任。 兴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黄乙死亡的の直接原因系其自身存在的の病变,但是黄某与黄乙的の争执行为,尤其是黄某对黄乙的の辱骂行为,导致黄乙情绪激动,进而引发了黄乙自身的の病变,从而导致其死亡,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黄某的の行为是诱因,与黄乙的の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与黄乙的の争执过程中,黄某在黄乙和黄甲欲离开时采取辱骂方式,其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综合以上两点,黄某的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の法律责任。黄乙的の死亡是黄某的の违法行为与黄乙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の结果,黄乙的の自身病变是直接原因,是主要原因;黄某的の违法行为是诱因,是次要原因,黄某对黄乙的の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说法:骂人者即使无错也要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偶尔会出现这种双方发生争执后或争执中,壹方猝死的の情况,俗称“骂死人”或“气死人”。对于骂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陈海兵律师告诉记者,主要是看骂人者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其骂人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壹定关联性,鉴于这种事件属于生活中的の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の情况下,壹般依据公平原则要求骂人者承担壹定的の民事赔偿责任,但骂人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释疑:受害人为何也要承担责任? 陈海兵律师表示,受害人自身存在潜在心脏疾病,这对任何壹方来说,并无过错可言。而“吵架”只是人的の壹种情绪发泄方式,矛盾双方发生口角是经常有的の事,也上升不到侵权的の高度,但是这两者叠加起来,就可能产生严重的の后果。对于行为人来说,因为不了解对方的の疾病,这种后果是难以预见的の,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这种后果则是容易预见的の。所以存在潜在病情的の人更要对自己负责,在法律上有更大的の谨慎义务,如果无视自己的の疾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法院壹般都会认定受害人承担相应的の责任。 另外,陈海兵律师还表示,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の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の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の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の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の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江南都市报 文/杨青 黄丽泳 记者龚汉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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