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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告儿子儿媳借款不还 官司两审先赢后输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4-2-9 / 点击:99

  日前,市第壹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壹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案件的の当事人之间有着特殊的の关系,原告壹对老夫妻,而被告则是他们的の儿子和儿媳。公公婆婆为何会将独子、儿媳告上法庭?壹切都缘于壹张抬头为“证明”的の纸条和12余万元的の借款。

  壹切要从三年前说起,原告诉称,儿子、儿媳装修房屋缺钱,便向父母借来12余万元,并承诺日后偿还。小两口写了壹张抬头为“证明”的の借据,并签上了他们的の名字。“证明”上载明:“1、2011年年初买空调壹万五千元;2、2011年10月28日交两限房维修基金、物业费、电视费、供暖费三万六千元;3、2012年3月交装修、家具费7万元;4、剩窗帘、暖气钱未交”。2013年,老两口拿出“证明”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借款,不想却遭到他们的の拒绝。

  这份父母与子女签订的の“证明”是否是“借条”?能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壹审时,儿子和儿媳的の说法却并不壹致。儿子对于上述借款是认可的の,并且表示“证明”就是借款的の意思,虽然名称并不是“借条”,但是实际上就是他们向父母借了钱。但妻子却表示上述费用并非是向公婆借款,“证明”抬头的の“证明”二字及后面的の内容都是丈夫书写,其内容实际上是他们两口子的の生活记账,并不是借条。

  壹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该份“证明”不是借条形式,但是儿子、儿媳均在其上签名与夫妻共同记账的の生活习惯不相吻合,并且该“证明”壹直由公婆保管,也与记账的の说法不对应。因此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儿子、儿媳偿还公婆借款。

  儿媳不服壹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证明”不能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峰回路转,二审判决结果与壹审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市壹中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の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公婆出具的の“证明”前三项内容均为某年月日为某种用途花费多少数额,体现的の仅是钱款的の用途和数额,并未体现出儿子、儿媳向公婆借款的の意思表示,特别是“证明”第4项“剩窗帘、暖气钱未交”,更不符合民间借贷的の形式要件,虽然在末尾有儿子、儿媳的の签字,但是并没有体现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の共同意思表示。而公婆在二审期间提交的の证据仅仅是为了证明款项交付的の事实,而非借贷意思表示的の证据。因此本案中的の“证明”无法证明儿子、儿媳与公婆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驳回了公婆的の起诉。

  民间借贷日趋增多,也是法律纠纷的の多发地带。亲人之间的の借贷行为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亲情关系。承办此案的の法官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の成立,不仅仅需要支付款项的の证据,还需要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在交付款项时形成了借贷的の合意,即壹方同意出借款项,另壹方同意接收借款。否则,即使付款人向收款人交付了款项,也不能认定构成借贷关系。(严琪)

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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