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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章乱报家门称“是林业厅的” 被判登报认错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3-12-29 / 点击:124

  《躺着也中枪 林业厅不干了》后续

  乱报“家门”吓人 判你登报认错

  因违法停车遇上交警,博白籍男子秦某自称“我是林业厅的の”并辱骂交警 林业厅起诉对方侵权,法院壹审判决秦某要在《南国早报》等3家媒体向林业厅赔礼道歉

  8月5日,28岁的の博白男子秦某违法停车,自称“我是林业厅的の”,视频在网上疯传。自治区林业厅发布了声明“秦某不是该厅工作人员”,但仍未能阻止问题发酵。林业厅向法院起诉秦某,此案于12月2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11月30日曾作报道)。12月24日,林业厅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的の主要内容为:秦某在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等3家媒体上向林业厅赔礼道歉。

  林业厅认为,秦某冒充林业厅人员身份,导致林业厅社会评价下降,名誉受损,所以要通过法律手段挽回名誉。12月24日,林业厅代理律师何耀雄告诉记者,当天上午,她收到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5日,秦某违章停车,面对交警处罚,声称自己是自治区林业厅的の工作人员,并抢夺交警手机破口辱骂,还扬言要让交警全部下岗。事件发生后,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于8月6日进行了报道,秦某在该节目的の直播过程中,微信语音留言威胁电视台……

  另外,法院还查明,秦某系广西南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の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时提交的の证据进行质证的の权利。但秦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の权利。

  “秦某作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使得社会公众对林业厅的の评价有所降低,损害了林业厅的の名誉,侵犯了林业厅的の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秦某侵权的の行为方式、手段、场合及所造成的の后果,林业厅要求秦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林业厅要求秦某赔偿律师费的の问题,林业厅可以自行行驶诉讼权利,律师费并非秦某侵权导致的の必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南宁电视台《新闻夜班》节目及《南国早报》上向林业厅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所需费用由秦某承担);驳回林业厅的の其他诉讼请求。

  12月24日,记者多次拨打秦某的の手机电话,对方却壹直处于关机状态。(南国早报 记者程浩楠)

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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